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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无病女学生被推上手术台 术中还被迫借钱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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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6日下午,有网友爆料称,陕西安康一女学生用手机咨询病情时被安康兴安医院要求到医院检查,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推上手术台,医院在手术中途让其打电话借钱。此事引发公众关注。

  6日晚,安康市汉滨区发布通报称,已成立调查处置工作组。

  网曝“无病女生被推上手术台”

  据九派新闻报道,10月6日有网友发文称,10月4日,陕西安康一名未成年女学生路某甲浏览手机时弹出安康兴安医院的医生咨询窗口,路某甲刚好身体有点不舒服便点开咨询,对方没有回答路某甲的问题,多次要求路某甲到安康兴安医院咨询。

  文章称,路某甲来到医院,医生在检查后将路某甲带到手术室直接给其做手术。手术中途医生停下让路某甲签手术同意书和费用单等,路某甲感到不对劲要求下手术台给家长打电话,医生进行制止,让路某甲缴纳费用。

  “学生路某甲将所有的1200多元全部交了,医生说不够,赶快给同学打电话借钱,联系几个同学后没有借到,医生让学生路某甲在手机网上花呗上借款。又让路某甲签订一个欠款单,说手术结束后再想办法补齐。”文章称,路某甲同学认为其遇到危险,电话告知路某甲家长,家长随后赶到医院,却发现该院的检查单中并无医生所说的病症。

  次日,家长带孩子在安康当地一公立医院检查时发现,上述民营医院检查单上的病症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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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网传的安康兴安医院10月4日开具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显示,其中超声提示:右侧卵巢卵泡样回声,考虑多囊卵巢盆腔积液。该院的妇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显示,路某甲的手术内容为宫颈赘生物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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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兴安医院检查报告及手术通知书

  而网传安康市中医医院10月5日开具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则显示,子宫及双附件区声像图未见明显异常。对此,家长认为孩子无辜在宫颈上挨了一刀,身体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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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医医院检查报告

  当地官方通报:医院停业整顿,责令院长辞职

  10月6日晚8时52分,安康市汉滨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汉滨发布”发布通报称,2021年10月6日下午4时许,发现网络反映“无病女学生被推上手术台,手术中途让打电话借钱,安康这家民营医院丧尽天良!”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迅速成立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工作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当前工作组已进驻安康兴安医院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调查处置进展情况将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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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发布《关于网络反映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2021年10月6日网络反映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后,汉滨区迅速成立调查处置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查,2021年10月4日中午,“路某甲”(17岁)在其同学陪同下到安康兴安医院就诊,医生操某某接诊、检查,诊断为宫颈赘生物,“路某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操某某对其实施了手术。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在其他医院检查的部位与安康兴安医院手术部位不是同一部位)问题。但在诊疗过程中,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责令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患者及家属已与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

  我们将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区集中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正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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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医院曾因诊疗过错被起诉判赔

  启信宝显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林玉腾,注册资本8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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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信宝显示,就在近年,该医院曾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被起诉。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6月9日,患者胡某某因怀孕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显示:早期妊娠,胚胎停孕。同年6月11日11时左右,胡某某在兴安医院门诊治疗,实施“无痛钳夹术”人流手术,术中出现大出血,经抢救处理,于14时20分转入安康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子宫瘢痕处妊娠;2、不全流产;3、瘢痕子宫;4。失血性贫血(中度);5、盆腹腔广泛粘连;6、清宫术后;7、子宫瘢痕妊娠胚胎组织清除术+修复术+肠粘连松解术后。胡某某在兴安医院共花医疗费4646.15元,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医疗费26468.51元。

  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兴安医院赔偿胡小敏各项损失130765.65元;2、兴安医院支付胡某某精神抚慰金20万元;3、司法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对涉事人员和医院进行处理或取缔;4。兴安医院支付胡某某继续治疗费5万元。

  后在诉讼中,经胡某某申请,依法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一)兴安医院在对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胡某某的损害后果(子宫动脉栓塞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二)胡某某因早孕停育,临床行经腹子宫瘢痕妊娠胚胎组织清除术+修复术+肠粘连松解术,评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经兴安医院申请,又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兴安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胡某某在兴安医院就诊前曾有剖宫产史,医方术前未对其子宫瘢痕处妊娠进行明确诊断,因而缺乏基本的手术风险防控意识,并且对患者也未进行明确的风险告知,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医方在没有大出血充分应对处置措施和技术条件下,对胡某某实施子宫疤痕处妊娠清宫术,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兴安医院在没有大出血充分应对处置措施和技术条件下,对胡某某实施子宫疤痕处妊娠清宫术,是导致胡某某在瘢痕处妊娠清宫术过程中大出血的因素之一,胡某某接受“子宫钳夹术”为大出血所必要的临床处置措施,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为60-70%;3。伤残等级,胡某某因瘢痕处妊娠,接受清宫术过程中大出血,继而接受子宫动脉栓塞术,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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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判决:一、胡某某手术治疗损失共计115254.76元,由兴安医院承担65%,即74915.6元;二、兴安医院赔偿胡某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兴安医院承担975元,胡某某承担525元。司法鉴定费23728元(其中胡某某支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花费11224元,兴安医院支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花费12504元),由兴安医院承担15423.2元,由胡某某承担8304.8元。

  胡某某还请求向卫生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涉事医院和医生进行处理或取缔,因不属于民事诉讼请求范畴,一审判决不作处理。

  后胡某某不服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H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2020年12月曾公示了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安康兴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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